FMC赔偿以星360万美元,控告中兴通讯滞期费
2025-04-25

250425164556_1.jpg


首席行政法法官Erin M. Wirth于4月22日发布了初步决定,解决了海运中围绕滞期费和拘留做法的关键问题。


该案件源于SEA对“商店-门”运输的投诉,其中以星同时处理海洋和内陆运输。SEA最初要求超过1200万美元的赔偿金,理由是在大约3000个集装箱中发生了近1万起争议收费。


争议的核心是在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几起涉嫌违反《航运法》的行为,包括在财产处理、报复、拒绝交易、发票信息不充分和收费不合理等方面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做法。


有证据显示,以星在全程提单下负责内陆运输的同时,即使在延误超出收货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也经常向SEA收取滞期费和滞留费。这些延误往往是由于港口拥挤或承运人强加的货舱造成的。


Wirth法官的判决突出了确定运输延误责任的复杂性。正如裁决中所指出的那样,“避免这些延迟的指控就像可怕的集团项目……划分责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而且,一些延迟不是任何一方的错。”


委员会发现“多个货舱是不合理的做法,违反了第41102(c)条”。这些滞留阻碍了及时交货,并产生了额外的滞期费,使争端进一步升级。


作出这一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以星的计费做法。该裁决认定,“以星航空的大量计费错误”表明,货物持有“不合理或不符合事实”。


最后的3 680 339美元的赔偿是根据专家证词和确凿的证据作出的。这一决定强调需要更明确的做法和改善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沟通,以防止类似的纠纷。


这一裁决为有关滞期费和滞留做法的纠纷,特别是在责任分配方面,树立了一个重要先例,并突显了FMC对集装箱航运“不合理做法”的广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