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
2022-01-11

AMS               介紹    要求

ISF (10+2)      介紹    要求


有關AMS的詳情及介紹


AMS的英文全稱是AutomatedManifestSystem(自動艙單申報系統),這是美國出於反恐目的而建立的一個艙單預報制度。美國海關於2002年10月31日登記此新規則,2002年12月2日正式生效,其後60天為緩衝期。美國海關要求承運人在貨物裝船24小時以前在AMS系統中預錄入艙單數據,若系統回饋“不可裝船”資訊(DoNotLoad),則船公司不可把該貨物裝上船,否則船公司將受到美國海關嚴懲,而該貨物最終亦不能進入美國任何港口。


“24小時規則”對需要申報的內容規定“詳之又詳”。首先對貨物的描述,按照規定,一般性描述,特別是“generalcargo”(一般貨物)和“saidtocontain”(據說含有)之類的描述是無法被美國海關接受的。而且,美國海關認為諸如“化學品”或“食品”之類的一般性描述過於廣泛。美國軍用物資、“FROB”(即經過美國港口時貨物仍在船舶)貨物,同樣能倖免“申報艙單”的要求。


規則對收、發貨人的披露要求同樣嚴密。規則要求申報托運人的完整姓名和位址或海關根據ACE(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接受貨主的確認號,以及收貨人、貨主或貨主代理的完整姓名和位址或確認號。只有在收貨人是“toorder”的轉運貨情況下,海關不要求在報送的資訊中包括收穫人的姓名。


艙單內容可以修改,但是任何對原始申報資訊的更改都可能影響美國海關對該貨物的風險評估,並導致對貨物的檢查。


“24小時規則”為那些“沒有按照規則辦事”的申報主體設置三重“懲罰”制度:一是罰款。首次違規行為5000美元,第二次違規者則罰款1萬美元,並依次累加。二是經濟賠償。規則要求,如果一個交納了國際承運人保證金並被選出向海關報送電子艙單的無船承運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海關提供準確的艙單資訊,或者提供了錯誤的、偽造的及經過改動的艙單資訊,除上述懲罰措施外,還要因違反了國際承運人保證金的要求接受相應的清償懲罰。三是推遲卸船,即美國海關不發卸船許可證。規則規定,只有在船舶進港並且從海關獲得了卸貨許可後,才能將貨物卸下。如果海關發現某些貨物沒有按照條例要求裝船,有權對這部分貨物進行不同的處理。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其餘那些按照條理要求裝船的貨物能夠得到卸貨許可。


有關AMS申報內容及要求


AMS24小時提前申報規定適用範圍:該規則適用於所有掛靠美國港口的船舶,而不論始發港是否為集裝箱安全計畫(CSI)港口;適用於所有裝船貨物,而不論該貨物目的地是否為美國港口。


甲) 主要申報內容要求如下:


1) 港口:                                                             

所有裝貨港口, 包括開往美國航線非美國最後一個停靠之港口, 以及停靠的第一個美國港口和停靠美國的最後一個港口


2) 船名和註冊情況:                                                     

船名、船籍、國際海事組織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給予該船的正式船名號碼及船長名稱。


3) SCAC號碼:                                                          

資料內容要有運送人(船公司)的SCAC code ( the Unique Standard Carrier Alpha Code assigned for each carrier,包括每一家 NVOCC )   

 **要求:收集正確的我司使用的船公司SCAC代碼。如我司自行申報則輸入BERKMAN之SCAC號碼“AELB”,並在第二通知方輸入該航次船公司SCAC代碼。如通過船公司申報,我司不可重複申報**


4) 航次(VOY):                                                         

 運抵美國船舶之航次號碼。


5) ETA:                                                               

船舶預定抵達美國第一個港口的日期及具體到港到(Port of Dis.)日期和時間。

**要求 : 要與美國代理提供到港資訊或通過國內船公司獲取到港日期, 即第一到達的美國港口, 注意必須核實申報航線途徑的第一停靠美國的港口,和貨物卸貨港概念不同 **


6) 發貨人與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貨主 ( shipper ) 完整的公司名稱、地址或identification number 均須在提單上列示。 ( Identification number 是美國海關依據 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給予貨主的一個代表號 )

同時,貨主必須提供完整的 consignee 的公司名稱、地址、持有人或持有人在國外的代理人或identification number 在提單上。如是因貿易需要在收貨人處顯示TO ORDER OF XXX ,則上述提到的真正的收貨人必須在AMS艙單上顯示。

要求: 美國海關規定NVOCC不可以作為艙單項下的托運人。如NVOCC貨Forwarder Coload我司,我司要求所有Coload同行必須提供實際托運人的準確名稱(或識別號碼)和地址。


7) 詳細的貨物描述(或美國海關規定的描述貨物的6位代碼)和貨物重量:

貨主宣稱的貨物重量和貨物品名必須正確描述 ( 貨主所提供該批貨物品名之類別所對應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而其採用之 HTS 必須準確至前六碼 ),貨物品名應盡可能詳細。要求:貨主太籠統的品名是不被接受的,如FAK ( freight of all kinds )、General Cargo、STC ( said to contain )、chemicals、foodstuffs 等都不被接受。如果auto parts 應為automobile brakes或者glass windshiels for automobiles.品名編碼可查詢: http://dataweb.usitc.gov/scriptS/tariff/toc.html

** 如一個箱內含有多種品名,不同品名有不同包裝件數。則應分別列出詳細的品名和對應的件數、毛重、體積,不可有遺漏 **"


乙) 其他規定


1) 如上述要求申報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美國海關將依據有關規定對承運貨物進行檢查並對承運人及申報人進行懲罰(罰款)。


2) 船開後艙單申報更正仍被許可,但須遵行其相關規定。


有關ISF(10+2)的詳情及介紹


美國國土安全局于2008年11月宣佈一項新的規定,實施於所有海運運送到美國的貨物,以防止恐怖份子武器被運送到美國以及履行2006年港口安全法和2002年貿易法案的要求進口安全申報(Importer Security Filing)和運送人附加要求措施,要求運送人和進口商在貨物經船隻進入美國24小時之前,提交額外的貨物資料給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USCBP),於2009年1月26日實施,其過渡期為一年,強制施行日期為2010年1月26日。


ISF(10+2)為進口安全申報(Importer Security Filing)10項+2項申報,實為ISF申報的一個俗稱。即進口安全申報(Importer Security Filing)和運送人附加要求,要求美國進口商(10項申報內容) 和船公司(2項申報內容),必須在貨物裝船前二十四小時,通過AMS 或ABI 系統將電子申報資料送入美國海關。在ISF 申報操作方面,進口商可以委託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為申報。

 

至於ISF 和 AMS申報的不同之處,可簡單區分為: AMS 申報主要是提單內的資訊,貨代在申報時多能管控;而ISF 申報主要是供應鏈上實體單位,部分資訊在買方,部分資訊在賣方,如何有效的整合這些資訊,開始時期比較困難。如果由貨代幫忙申報ISF,必須在定艙時,已收集到相關資料。而如果由進口商自己申報,在申報時必須與賣方溝通好一些資訊。


有關ISF(10+2)申報內容及要求


甲) 主要申報內容要求如下:


以下之“2”項為對船公司的申報要求

1) 船運裝載位置計畫資料(VESSEL STOW PLAN)

2) 裝載貨櫃的狀況訊息(CONTAINER STATUS MESSAGE )


以下之“10”項為要求登船前二十四小時再增加申報的10個新資訊單元

1) 工廠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Manufacturer name and address

2) 賣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Seller name and address

3) 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Buyer name and address

4) 貨物送達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Ship to name and address

5) 進口商的海關登記號 Importer of record number

6) 收貨人的美國保稅號碼 Consignee number

7) 所有貨品的原產地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8) 海關關稅編號(六碼)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No. 6 digit

9) 貨櫃的裝櫃地址 Container stuffing location

10) 拼箱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Consolidator name and address


乙) ISF補充內容及注意事項:


1) 有關ISF之發佈及執行日期

2008-01-02 美國海關CBP發佈了ISF 的建議方案 (NPRM- Notice of Proposed Rule Making)

2008-11-25 美國海關CBP在聯邦公報上公佈了ISF過渡時期正式條款, Interim Final Rule , 發佈後六十天生效。

條款生效日期 : 2009-01-26

條款執行日期 : 2010-01-26


2) ISF的處罰條例

關於ISF的處罰條例,也已經有了相應的要求。在2008年1月2號建議方案ISF的罰金是全部貨款總額,但到了2008年11月25號過渡時期正式條款改到每次違規, 罰金五千美元,具體則是2010 年1月26日之後才開始處罰。